231022,限制消费令不影响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资格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9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号

【原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北京三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王某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内容及立法目的,该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参加特定交易应具备某种资格,亦未否定当事人违反限制消费措施所为交易的效力。故该案中买受人王某虽然存在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但不能认定其参加司法拍卖不具备竞买资格。另,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结合该案相关证据,难以认定买受人王某在交易平台参与竞买时存在恶意。同时,该案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并无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综合考虑财产处置变现、维护当事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等角度,该次拍卖程序亦不应撤销。

综上,该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京03执异5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杨某平的异议请求。

【复议法院认为及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股权的买受人王某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一些特殊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要求,财产的买受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竞买资格。如果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即使拍得该财产,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取得财产权属,司法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故该拍卖应予撤销。该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某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杨某平提出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其在该案中是否有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没有直接关系。

据此,北京高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执复12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杨某平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53号执行裁定。

【申诉审查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案涉股权的买受人王某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回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本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某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杨某平提出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综上,北京高院(2020)京执复12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某平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平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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