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115,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后提交属伪造证据行为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5月
案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A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云南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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