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02,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事项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9月
案号:(2021)京02民特288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A公司认为仲裁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电子数据证据采纳错误,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是否已休年休假、是否履行年休假审批手续等事项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从证据保存上来看,相比之下,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收集、保存劳动者出勤、年休假事项证据的成本较低。要求每一位劳动者日常记录并长久保存自己的出勤情况,显然属于强人所难。故仲裁委认定本案史某璐休年休假的情况,由A公司负担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认的社会生活常理,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A公司提交出勤记录的电子数据证据,虽A公司主张此证据系从其公司服务器考勤系统一步一步查阅并截屏所得,但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易篡改性,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仍然难以认定,故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A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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