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08,多因一果赔偿数额认定

 

裁判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宁民申749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A医院在对王某峰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并无争议,故本案核心问题是:(一)本案是否属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二)王某应当获得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的问题。经查,王某峰系因交通事故致伤(腰椎体疏松性压缩骨折、左腓骨中段骨折)后被送往被申请人处接受治疗,于2015年10月21日死亡。一审法院(2016)宁0104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史某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王某峰死亡。故本案中致王某峰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基于两个侵权事实,即史某峰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申请人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两个侵权事实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时空同一性,并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故王某峰的死亡后果系上述两个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关助成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符合“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王某主张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本案一、二审法院并未适用该原则作出裁判,王某关于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王某应当获得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符合“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王某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各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应超过王某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即“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一审法院依据王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减去其及其他王某峰近亲属已在交通事故中获赔数额确定本案中王某最终应当获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另,一审法院在(2016)宁0104民初11703号原告冶某海、冶某财、冶某花、冶某梅与被告宁夏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共应向原告赔偿108614.9元。上述赔偿数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加后,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本案裁判思路与该案并不矛盾,故王某关于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王某提出的一、二判决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判决中载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及其理由的再审理由,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