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3,对缴纳诉讼费的执行

 

裁判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3月
案号:(2022)陕09执16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案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5611元,执行费50元,本次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