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8,终本执行

 

裁判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8月
案号:(2022)沪0106执1908号

【执行程序及事实认定】
A公司、毛某新、马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6民初4161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B公司、毛某新、马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A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B公司、毛某新、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未到庭,也未提交报告财产材料。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账户内存款余额远不足以履行本案支付义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B公司、毛某新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22日;
2、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新、马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弄XX号XX室房产。上述房产在本案中轮侯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10月11日)。
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要求续查封、冻结,请务必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将依法办理续查封、冻结手续。
如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或逾期未提交续查封、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本人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B公司、毛某新、马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