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06,跳车与过失致人死亡

 

裁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
案号:(2021)内2921刑初167号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额某某驾驶蒙M**号小轿车拉载其妻朝某某前往巴彦浩特镇通古淖尔牧区看望女儿,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坐在后排座右侧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区看望女儿问题发生争吵、争执,当车辆行驶至上时,朝某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朝某某落地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朝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额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李某1、李某2、宁某的证言、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现场指认笔录、阿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左)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1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提供证据材料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人女儿出生于2016年11月16日,事发时婚生女3岁多,量刑时应考虑年幼女儿需要父亲照顾的实际情况。证据2.证明一份,证明2020年12月6日巴彦浩特镇通古勒格淖尔嘎查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和其母亲系通古淖尔牧民,因为其母亲两年前做了换关节手术,至今不能体力劳动,家庭人口二人,劳动力一人,还要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生活困难,特此证明。被告人母亲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照顾年幼孩子。证据3.贷款借款合同及利息清单、阿左旗方大银行授信通知单、方大银行借款凭证,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本案事发后被告人偿还了5万元。证据4.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婚姻存续期间共计借款27万元,被告人偿还了12万元,剩余15万元,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被害人对于家庭不管不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证据5.谅解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害人父亲委托被害人哥哥对被告人进行谅解,被告人对被害人父亲进行赡养,每年支付赡养费1万元,共5年,合计5万元。
对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额某某犯罪后让他人帮忙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额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额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观点】
本案应为意外事件,不是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