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21,赡养费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京01民终654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本案争议,法院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考量:
首先,秦某1能否仅依据房产及赡养协议即可要求秦某2自2010年10月起支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并负担其50%的房租支出、护理费支出?法院认为,虽秦某1夫妻与长子、次子签订协议约定了房产分割及赡养事宜,但该房产分割合意已被55849案件裁判结果所取代。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属于法定义务,需以父母的实际赡养需求为必要。故本案的裁判仍应以秦某1的实际赡养需求及子女的经济能力为基础。
进而,秦某1的实际赡养需求及秦某2的赡养能力。结合在案证据可知:其一、秦某1已近83周岁,确无劳动能力,但其自认每月退休金4500元。秦某2已近64周岁,也已属于退休人员,其自述每月退休金4300元。其二、秦某1共有四名子女,每名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秦某1次子秦某3作为秦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于庭审中陈述了个人经济条件(月收入1.3万元)及其本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相关情况(秦某1没有向其要过钱,其每月向秦某1支付赡养费500元)。其三、在案证据显示,秦某2曾向秦某1支付过赡养费。且秦某1并无证据证明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就房产及赡养协议中约定的每月200元的赡养费问题向秦某2主张过权益。再加之,秦某1虽主张房租支出、护理费支出,但《房屋租赁协议书》中所载承租房屋为经营用商铺而非居住用途,房租收据及护理费收据均系庭审当日签写。故在无其他证据补充的情况下,法院对秦某1所述的该两项支出及具体金额无法予以采信。据此,综合以上三点,考虑秦某1本人的退休金水平、实际消费支出情况、其余几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以实际赡养情况、秦某2的经济条件等,法院判定秦某2自2020年6月起(含当月)向秦某1支付赡养费,每月200元。
最后,法院需要特别指出两点,望双方引以为戒:其一、于秦某2,其需明晓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指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其二、于秦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几人需明晓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活动中应诚实提交证据、如实陈述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秦某2自二O二O年六月起(含当月)于每月最后一自然日前(含当日)向秦某1给付当月赡养费二百元;二、驳回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秦某1要求秦某2支付诉请的赡养费、房屋租赁费、护理费是否有依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本案中,综合秦某1的收入支出情况及用以证明房屋租赁费、护理费的证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秦某2每月承担200元赡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秦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秦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