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03,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裁判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1月
案号:(2022)京0115民初1603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原告谢某东与被告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交诉讼费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