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09,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要件

 

裁判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琼97民终243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任某树因伤就诊是否系A物业公司监管不力导致电梯坠楼所致。2019年4月9日,任某树乘坐A1栋电梯返家,电梯在上行过程中因小区停电停止运行,任某树被困电梯中。事故发生后,任某树认为身体不适系因电梯停电后坠楼导致,并先后到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海南西部中心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住院治疗。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负有相应监管责任。任某树若主张由A物业公司对其在电梯停电坠楼系A物业公司监管不力导致受伤承担责任,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作证,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任某树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医学鉴定后,因其未能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提供受伤后7天内的包括所有颈部、头颅的核磁影像学片及报告单导致鉴定中心终止对任某树的鉴定申请。因此,任某树未能提供关键证据证明其受伤与电梯停电坠落具有因果关系,任某树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就证明A物业公司未对电梯进行管理、养护、维修导致任某树受伤而应当承担责任形成完整、合法的证据链条,任某树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任某树主张A物业公司向其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09249.03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任某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由任某树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四个方面的要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本案中,任某树需要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害的事实系A物业公司负有监管责任的电梯坠落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9年4月9日13时前任某树乘坐A1栋电梯回家的过程中,因小区突然停电造成电梯滑落,被困于电梯5楼。任某树在当天20∶45分因感觉身体不适到先后到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海南西部中心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住院治疗,任某树举证证明了其存在损害的事实。但任某树一审中申请对其脊髓型颈椎病C4-6、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是否系电梯坠落所致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因任某树未能提供鉴定所需的部分鉴定材料,导致该鉴定机构终止该次鉴定。因此任某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事实与本次电梯滑落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任某树上诉主张A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某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某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