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17,庭审中的程序环节调整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3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
四、关于融资成本的计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A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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