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22,劳动关系认定例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3月
案号:(2021)京民申781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以用人单位的身份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A公司对此行为未进行合理解释,其主张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工资,并无不当。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A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