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1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

 

裁判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9月
案号:(2021)闽01民终615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兰与A福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本案中,A福州分公司以梁某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为由,与梁某兰解除劳动合同,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C国际物流集团制定,办法中规定适用于C国际物流集团中国大陆地区各公司、下属分公司及站点的所有员工,但A福州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福州分公司未经上述制定程序而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另,A福州分公司与梁某兰多次邮件沟通的核心均围绕同一工作内容即“业绩改善计划”,A福州分公司称2020年8月17日要求梁某兰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兰全程在浏览手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兰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综上,A福州分公司解除与梁某兰劳动合同的行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法应向梁某兰支付赔偿金。因梁某兰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各月工资均不低于19260元,现梁某兰主张按月平均工资19260元计算赔偿金,属其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根据梁某兰的工作年限,A福州分公司应当支付其赔偿金982260元[19260元/月×25.5个月×2倍]。对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则应适用旧法及司法解释。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之前,据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旧法及司法解释。

综上,判决:一、A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兰支付赔偿金982260元;二、驳回A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自2020年7月10日起,双方就业绩改善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梁某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7月20日就业绩改善问题三次进行反馈,此后双方的分歧主要围绕业绩改善计划,而2020年8月17日下午梁某兰的上级主管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兰均在浏览手机,因梁某兰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梁某兰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A福州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兰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A福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