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21,另案诉讼费的承担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6月
案号:(2018)京0107民初12535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刘某起诉郭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3080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刘某部分诉讼请求,因刘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未全部支持,因此负担部分诉讼费,并非因郭某侵权所致,刘某应自行承担败诉风险,人民法院已经分配了刘某与郭某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故刘某请求郭某给付上述案件中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12281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老山×号房屋及新街口×号房屋的异议登记费用承担一节,异议登记行为是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方式,刘某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的行为,意在维护自身权益,刘某亦未举证证明郭某存在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所支出的费用非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刘某请求郭某给付异议登记费用160元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