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05,人事主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之不支持二倍工资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6月
案号:(2022)京民申1647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显示,高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人事管理、行政等工作,应当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系高某的工作职责范围。高某主张其曾向公司负责人发送过劳动合同文本要求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不予理睬。A公司主张该劳动合同文本系公司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模板,系高某完成本职工作。因高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发送的系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结合高某发送文件前后的聊天内容及并未有针对该文件提出任何催促A公司签署协议的说明,原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不宜由A公司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综上,高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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