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06,补签劳动合同不免除二倍工资责任

 

裁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9月
案号:(2022)桂民申4316号

【一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黄某春在2020年9月12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涉劳动合同系在黄某春提出辞职申请后补签,A公司亦陈述其要求黄某春补签劳动合同才同意黄某春辞职。本案补签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对过去已履行部分的追认以及对未来权利义务的约定。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关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认定“不能免除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并判决A公司支付黄某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36.9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A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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