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16,法院道歉公告

 

公告法院: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23年3月

【公告内容】

公 告

我院审理的王某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黑02刑终30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齐文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黑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立案后,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以黑讷检公诉撤诉[2022]Z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王某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 (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准许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黑02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我院(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我院现发布公告:王某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王某赔礼道歉。

讷河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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