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21,请求判令开具增值税发票诉求应予审理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154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招商销售代理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销售及招商过程中,B公司每销售一套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销售全款到位视作销售完成。第2项约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按揭购房者应由B公司收齐购房者按揭资料,并移交给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按揭贷款划拨至A公司账户,视为销售成功;分期付款的,总房款付款达到60%以上的,即可按实际付款比例结算佣金,可作为双方销售佣金结算的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查明销售款项到账情况即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总价为基数计算佣金,事实依据不足。关于关系户问题,法院应就《优惠申请书》中签名人在签名时的身份以及此部分房屋是否符合《招商销售代理合同》第七条第6项约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某某成项目楼盘销售情况的统计说明》及某某成项目销售情况统计中有退房情况的统计,法院应就B公司销售的房屋中是否存在退房、换房、错卖等未销售成功的情况进行查明。A公司主张其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7月1日之间雇佣了B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B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也认可在2015年3月时A公司招聘了B公司的销售人员。上述期间的销售是否应作为B公司的销售,也需进一步查明。关于超额分成的计算方式,应结合本案的其他事实以及合同目的确定如何计算超额分成。A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均要求判令B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代理佣金数额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审判决对该诉求未予审理,有失妥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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