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08,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之用人单位应对

 

裁判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1月
案号:(2022)青民申748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樊某英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A公司支付樊某英2021年10月工资7000元、8天未休假工资1448.28元;支付樊某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4134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樊某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A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樊某英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并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的判定,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对樊某英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关于A公司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这一制度当然地包含了完备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负有举证责任,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在面临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亦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者拒绝用工。只有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了其法定义务之后,才能免除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A公司提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外人法某平及鄂尔多斯市雍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裁决书等证据主张樊某英恶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达到该证明目的。樊某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因A公司未进行进一步催告或者拒绝用工,原一、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樊某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每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樊某英工资总额的组成,考虑餐饮行业的特殊性及本地区同等行业正常薪资收入,以7000元为计算基数,判决A公司支付樊某英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14134元亦无不当。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原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支付樊某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樊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某英、青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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