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29,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知情权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苏0104民初51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原告2019年6月9日从被告处购买案涉空调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向原告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未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长时间库存亦存在在各种外界环境因素作用影响下,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被告向原告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涉案空调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原告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原告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对于原告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可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虽证明系为安装空调所产生,但因原告要求更换新机且需要继续安装使用,故其费用不应作为损失进行认定,对于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因被告为原告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被告,故被告应免费为原告提供拆装机服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法》第八项、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A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更换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且被告江苏A电器有限公司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原告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A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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