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12,违反劳动纪律致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20)粤民申884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张某娟的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娟诉请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予支持问题。
关于A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某娟个人隐私问题。从A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A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A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张某娟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至于张某娟所称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关于张某娟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张某娟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A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4日分别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娟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娟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A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娟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张某娟诉请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张某娟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问题,根据张某娟诉求支持比例,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张某娟支付律师费2467元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核算标准,张某娟主张5000元的律师费缺乏依据。但鉴于A公司对一审法院该判决结果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照准,处理正确。综上,张某娟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娟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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