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14,因嫖娼被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月
案号:(2019)苏07民终456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1、对于A商行公司提出不支付范某刚经济赔偿金的请求。A商行公司2010年制定的《江苏省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2014年1月6日范某刚在《江苏省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合规从业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该承诺书中明确规定“如因本人违规操作或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失职,自愿根据《江苏省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和管理”;2014年5月30日范某刚在《东海县农村信用社个人行为异常情况排查表(个人)》签字确认其本人没有涉黄、赌、毒行为,应认定范某刚明知A商行公司制定的《江苏省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另A商行公司与范某刚谈话时,范某刚确认了总行印发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发给其本人,且其已进行了学习。A商行公司解除与范某刚劳动合同的依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是在范某刚嫖娼行为之前制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明确规定“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范某刚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是严重违反A商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A商行公司开除范某刚符合法律规定,对A商行公司提出不支付范某刚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2、对于范某刚要求A商行公司为其办理退工及社保转移手续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A商行公司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A商行公司为范某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自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范某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商行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及程序要求。本案中,1、上诉人范某刚于2013年9月入职被上诉人处,双方签订的第一期及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均明确约定:乙方(范某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A商行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而2010年7月5日A商行公司纪委转发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参加“黄、赌、毒、黑”和走私活动的。2、2014年1月6日,上诉人在《江苏省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合规从业承诺书》上签名承诺:本人作为江苏省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名员工,保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本人违规操作或主观性原因导致工作失职,自愿依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和处理。2014年1月9日,上诉人又书面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省联社、县联社的规章制度;不参与赌博、嫖娼、吸毒。两份内容明确具体的承诺,可以证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有关规章制度明知,而相应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3、2014年6月上诉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上诉人违反国家法律及被上诉人规章制度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经调查核实,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规章制度,以上诉人存在涉黄行为,经报告总行工会及本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于2018年1月作出对上诉人开除处理决定后邮寄送达,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及程序要件。一审法院据此支持被上诉人不予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未明确为具体判项,本院予以补正。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未印发、未组织学习的上诉意见,与其作出的承诺不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书0722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苏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范某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范某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判项内容;
二、江苏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范某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777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范某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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