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01,律师代理服务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0月
案号:(2016)沪民申2258号

【申请再审请求】
秦某安申请再审称,《聘请律师合同》的落款日期是2013年8月20日,这一天申请人正在上班,没有签订该合同,且该合同上标注的“免费”是后来添加的;又由于A律所并不清楚法律规定的申诉期是半年,导致申请人错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间,由此造成申请人的严重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上,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聘请律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委托代理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秦某安承认其签名为真实,仅仅对落款日期提出异议,而落款日期是否确实是8月20日,并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原审没有采信秦某安提供的考勤记录并无不当。关于“免费”的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的问题,因秦某安并未提供自己一方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仅凭其口头陈述不能推翻该合同所写内容的真实性;且秦某安所称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系现金支付、A律所没有给其收据或发票的说法,与双方之前代理费用结算方式以及行业正常结算模式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至于A律所律师对申请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导致秦某安错过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酌定A律所返还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律师收取费用主要是基于其付出的劳动,但并不能保证胜诉结果,秦某安主张将自己对案外人的索赔金额转由A律所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秦某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某安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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