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10,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析分

 

裁判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9月
案号:(2021)京0112民初774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于某某是否是被安置人,是否享有xxxx号和yyyy号两套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本次拆迁是根据家庭人口总数和代数进行的安置,共安置两居室3套,1居室1套和零居室1套,且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只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不享受两居室的安置”,本院认定于某某为安置人员,对其主张xxxx号和yyyy号两套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辩称购房协议无效,xxxx号和yyyy号两套安置房应归何某芬和于某楼所有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第项目中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和yy号楼y单元yyyy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由原告于某某享有。
案件受理费1379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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