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12,机动车报废行政行为争议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19)粤03行再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林第一项请求系撤销深圳车管所作出的强制报废王某林涉案车辆的决定,而深圳车管所予以否认,故争议焦点是深圳车管所是否作出涉案车辆强制报废决定及作出该决定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深圳车管所是否作出涉案强制报废决定问题。在深圳车管所向王某林发送的短信中有“您的小汽车粤B×××**……已被强制报废”的表述,按通常理解该短信表达的含义是王某林涉案粤B×××**已被深圳车管所强制报废,故该短信足以体现深圳车管所作出了强制报废王某林涉案粤B×××**小汽车的决定。深圳车管所主张其发送该条短信的意图是通知王某林办理后续的注销业务,但这不妨碍普通人理解该短信体现了深圳车管所作出强制报废王某林粤B×××**小汽车的决定,对深圳车管所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车管所作出强制报废决定的依据问题。道交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在该法第一百条对于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及出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在该法中并未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达到报废标准是一个事实状态,车辆所有人在了解该事实后,负有申请机动车报废和注销的义务;如果车辆所有人不申请机动车报废和注销,而是继续上路行驶或出售,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交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达到报废标准是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道交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车辆所有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才会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报废。本案中,深圳车管所未提交王某林的涉案车辆在道路行驶被查处的证据,故深圳车管所作出强制报废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综上,深圳车管所作出的王某林涉案车辆强制报废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王某林在本案中还提出要求深圳车管所履行对王某林涉案车辆年检义务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根据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原则,该案中对该请求不予处理,王某林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深圳车管所对王某林粤B×××**小汽车作出的强制报废决定。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车管所负担。

【审查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深圳车管所是否作出涉案车辆强制报废决定及作出该决定依据是否充分并无不当,该争议焦点亦是再审的争议焦点。
关于深圳车管所是否作出涉案强制报废决定问题。在深圳车管所向王某林发送的短信中有“您的小汽车粤B×××**……已被强制报废”的表述,该短信本身不能证明深圳车管所已作出了强制报废王某林涉案粤B×××**小汽车的决定。但是,深圳车管所称,若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在公安部统一业务系统上会自动标注为“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上述短信所附着的标注行为已导致王某林对案涉车辆无法申请年审,故深圳车管所虽然未作出书面形式的决定,但上述短信所包含的标注行为已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具有可诉性。王某林是否驾驶案涉机动车上路及是否因此被处罚,并不影响王某林对深圳车管所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深圳车管所再审认为涉案车辆因车主超过三年未年审而自动进入强制报废状态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车管所作出上述决定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均对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作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该条款明确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本案中,王某林名下机动车未年审的情况已符合上述规定,故该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深圳车管所据此认定王某林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中对涉案机动车标注“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林再审答辩中提出其因对2014年新出的非运营车辆6年内免检的规定误解而导致延误年审,其自身并无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再审不予采纳。
对于王某林再审答辩提出深圳车管所的通知方式违法,影响了其及时办理年审,导致其花费巨资购买且使用不足十年的机动车必须报废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已按该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另外,《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的二个月前,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的二个月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本案中深圳车管所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并未违反上述程序性工作规范。况且,深圳车管所并无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在其车辆达到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之前予以办理的法定义务,王某林未履行对其名下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法定义务是导致其机动车被标注“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原因。因此,王某林此项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车管所的再审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林要求撤销深圳车管所的强制报废决定,准予其办理年审并核发车辆合格标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282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王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王某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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