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101,工伤认定中“突发疾病”之认定

 

裁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7月
案号:(2019)云行申16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本案中,李某昌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分死亡。李某昌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丽江市人社局和丽江市政府不予认定工伤于法有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某兰、李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兰、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兰、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