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124,房产法定继承

 

裁判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4月
案号:(2023)京0107民初251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3、张某2、张某4均主张涉案房屋仅作为孟某1遗产进行分割,无需考虑张某5工龄一事,该主张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孟某1去世后,未遗留真实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张某6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应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依法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3及张某2对孟某1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本院对张某3、张某2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份额由本院酌定。张某3主张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其交纳,张某1不予认可,张某3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共同共有,其中张某3享有35%份额,张某2享有25%份额,张某1享有20%份额,张某4享有20%份额;
二、驳回张某1、张某3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张某1负担950元(已交纳),由张某2负担1187.5元、由张某3负担1662.5元、由张某4负担950元(张某1已预交,张某2、张某3、张某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张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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