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14,夫妻扶养义务适用条件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3月
案号:(2023)京01民终164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赵某因治疗产生相应医疗费用,系正当支出,但赵某每月领取退休金,并享有医保。在赵某治疗期间,符某亦已直接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且其在赵某自单位承租公房情况下,另为赵某租房居住,已尽到相应夫妻扶养义务,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符合夫妻扶养义务履行的条件。论述如下: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需要扶养一方一般为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本案中,赵某每月有退休金且享有医保,在居住方面其亦自单位承租相应公房。赵某虽被确诊为癌症,但符某亦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一审期间赵某居住的房屋的租金亦由符某负担。综合上述情形,赵某并不属于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且符某亦并非未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故一审法院驳回赵某之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9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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