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20,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

 

裁判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渝民申2490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刘某姝提交的松茸中砷含量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涉案产品砷含量的依据;二是食品中污染物含量GB2762-2017中的总砷含量是否适用松茸产品。
第一、关于刘某姝提交的松茸中砷含量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涉案产品砷含量的依据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松茸属野生菌类,目前不能人工培植。由于松茸对污染物的富集性有别于其他食用菌,因此,不同的土壤环境,污染物的含量不一样,其所富集的包括砷在内污染物不同。而松茸的加工工序为剔选、切片、干燥、包装,加工过程中并未添加任何物质,因此,抽检的松茸样品检测出的砷含量不能代表整个加工批次甚至该企业所加工的松茸的砷含量。故,刘某姝提交的松茸中砷含量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所有产品砷含量的依据。
第二、食品中污染物含量GB2762-2017中的总砷含量是否适用松茸产品问题。
2016年6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向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出具《关于松茸污染物限量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703号)载明:“松茸对污染物的富集性有别于一般食用菌,《食品安生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相关限量不适用松茸及其制品。”2018年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13号建议的答复》(国卫建字[2018]379号)意见为:“松茸对污染物的富集性有别于一般食用菌,现行《食品安生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标准仍暂不适用松茸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可见,法律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适用亦具有解释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国卫建字[2018]379号回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适用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松茸及其制品中总砷限量需另行规定,不适用食品中污染物含量GB2762-2017食用菌及其制品总砷限量。刘某姝以松茸中总砷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含量GB2762-2017食用菌及其制品总砷限量为由,要求生产企业A食品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刘某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姝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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