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09,夫妻扶养义务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6月
案号:(2023)京01民终481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系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孙某对刘某应当承担扶养责任。刘某因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应承担相应部分。
刘某要求孙某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付抚养费96000元。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孙某对刘某有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孙某的收入及刘某的现实生活情况确定;其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扶养费,否则,应当考虑义务人的履行能力以及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据查明的事实,孙某的现有经济收入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扶养费96000元的基础,而且一次性支付扶养费忽略了今后生活的变化和不确定因素。综上法院确定自2023年1月开始(刘某起诉时),孙某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4000元。
刘某与孙某分开居住生活期间,刘某主张总债务为276184元。其中刘某向自己的朋友借款19万元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销,对此孙某没有异议,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刘某没有经济收入,故应当由孙某承担偿还义务。鉴于该债务系刘某向自己的朋友所借,所以由孙某给付刘某19万元,然后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另一部分债务(向银行贷款)用于日常生活所需,法院不能确认由孙某偿还。
2017年至2023年2月期间,刘某因病到医院就诊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328836.67元,双方对产生该费用均没有异议,但刘某主张该医疗费均由自己向母亲借款支付,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主张孙某承担该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认可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刘某与母亲共同租住房屋,产生房屋租金共计104800元,但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租金系债务,故刘某要求孙某承担该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今后治病产生的医疗费,孙某表示愿意承担,故刘某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借款190000元;二、孙某自2023年1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4000元,于每月底前给付。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对刘某所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已存续有近20年婚姻关系,孙某上诉称刘某隐瞒病史对婚姻缔结存在重大过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曾以法定事由申请过撤销婚姻,故双方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姻内的权利义务均平等受法律保护,双方亦负有相应法定义务。
刘某提交的就诊病历以及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能够反映出其目前患有多种疾病,已支出较大金额诊疗费用。刘某目前为需要扶助的一方,而孙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虽二人已于2018年初分居生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仍应承担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相较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亦为法定义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本条件。夫妻一方因故陷入凭自己现在的能力、财力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时,有条件或有能力的一方必须负担起扶养对方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于扶养费用金额标准已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核定,未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但因刘某于本案提出的扶养费诉请系在固定期限内,一审判决仅明确了扶养费支付的起始期限,而未明确支付扶养费的截止期限不妥,本院对此予以更正,并明确本案判定的扶养费支付义务最长不超过2024年11月。上述期限的明确不影响后续期限内夫妻一方如有扶养需求另行主张扶养费的权利。
刘某于一审提交了其向朋友曹某借款的借条和款项流转明细,孙某亦于一审庭审中认可刘某存在外债,仅抗辩主张其经济能力有限,不足以支付,其庭审后未针对刘某与曹某之间借款金额提出书面异议。孙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核定的债务金额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存在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孙某自2023年1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4000元,于每月底前给付,最长不超过2024年11月;
三、驳回孙某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孙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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