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16,船员因在船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的限制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6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94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A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
首先,劳某泷起诉时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其主张赔偿的依据,在二审中明确为劳动合同项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根据该事实,以查明的实际争议之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并无不当,亦未超出诉请。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船员因在船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的限制,二审法院直接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也无不当。再次,二审法院详细审查了A公司与劳某泷签订的《船员劳务协议》具体约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从该协议内容来看,协议期间劳某泷必须服从A公司安排,A公司与船东公司签订有《船员租赁协议》,协议还就工伤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及缴纳作出了约定。这些内容证明,A公司与劳某泷之间构成劳务派遣关系。A公司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二审的有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A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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