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1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裁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3月
案号:(2021)闽0211民初1025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王某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王某益的当庭陈述可证明王某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汪某群出借10000元的事实,故其与汪某群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汪某群应向王某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关于王某益的利息主张,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而王某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故对王某益要求汪某群自起诉时即2020年10月14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汪某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汪某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驳回王某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某群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