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1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法院: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冀0522刑初16号

【检察院指控】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腰某林与腰某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冀052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腰某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堆放在腰某路猪圈内及旁边的沙土、砖土块等杂物予以清除。腰某林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冀05民终15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腰某林未在确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腰某路于2017年8月14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腰某林送达,腰某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决定对腰某林罚款20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决定对腰某林拘留十五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腰某林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腰某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腰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腰某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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