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19,开车撞死狗之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1月
案号:(2021)京03民终1675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瑞否认开车撞到曹某养的两只小狗,法院依据曹某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可以认定孟某瑞开车途径事发地点时与两只狗发生了接触,造成两只狗死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曹某的两只狗在事发时没有束犬链,与孟某瑞的车在道路上接触后死亡,曹某应负主要责任。孟某瑞开车路过事发地点时,曹某居住的房屋前有多人玩耍,依据当时的路况,孟某瑞应更加谨慎通过,其对狗的死亡负次要责任。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两只狗的价格,法院对狗的价格予以酌情确定,并按照孟某瑞的过错确定孟某瑞赔偿的金额为3000元。曹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孟某瑞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曹某财产损失3000元;二、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证人证言、接警记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本院确信孟某瑞在开车途经时因过错致两只狗死亡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孟某瑞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认定曹某对狗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孟某瑞负次要责任,责任分配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孟某瑞在诉讼前曾同意赔偿2000元,诉讼后双方仍无法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故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孟某瑞赔偿3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孟某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某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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