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2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6月
案号:(2018)京民申2706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因公司业务拓展和经营需要,对石某华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石某华均未同意。第一次工作岗位调整,石某华的工资标准上涨,石某华拒绝用人单位对其进行首次调整后,A公司再次作出石某华的岗位调整,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A公司的调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石某华主张其因A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使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石某华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石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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