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502,行政诉讼之不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1月
案号:(2023)京行终1022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1向江苏省住建厅反映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原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某某与射阳县人民政府、特庸镇人民政府实施非法开发与经营、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要求该厅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没收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但是,江苏省住建厅对某某公司1该举报事项并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故某某公司1要求江苏省住建厅查处的请求,实质属于信访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住建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并未影响某某公司1依据行政复议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某某公司1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某某公司1起诉请求判决住建部立即向某某公司1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某某公司1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某某公司1向江苏省住建厅反映的涉案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厅依法予以处理等,显然不属于江苏省住建厅职责范围,实质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能据此提起行政复议,被诉复议决定认定某某公司1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当。某某公司1针对住建部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未对某某公司1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处理,故法院在调查阅卷的基础上,未开庭审理本案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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