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512,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裁判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6月
案号:(2020)津01民特2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本案中,涉案裁决查明“8月26日,申请人递交辞职申请,原因为‘因个人原因辞去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时填写了离职交接表,被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证明书交予申请人”,故于某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涉案裁决以于某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2593-1号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于某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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