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03,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京0106民保令4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韩某祥对李某红实施电话骚扰、语言恐吓、辱骂、跟踪、殴打、拦截行为;
二、禁止韩某祥与李某红进行接触。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韩某祥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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