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22,一事不再理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提起的本案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A公司向B公司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针对2012年7月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所汇250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在前诉中,A公司主张该笔汇款是其借给B公司的,请求B公司归还该笔借款。内蒙古高院作出的(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将该笔款项定性为A公司替C有限公司向B公司的还款,否定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占有该笔250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请求返还该笔款项。虽然A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其在前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二者都是对2500万元款项是否应当由B公司返还A公司这个同一纠纷事实的反映。在前诉的生效裁判已对A公司汇给B公司的2500万元款项认定为A公司替C有限公司向B公司的还款,原则上就不再允许当事人提起后诉对此进行争议。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可能带来否定前诉裁判、或造成前后裁判相互冲突矛盾的结果。原审法院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本案视为重复起诉并以裁定驳回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鄂尔多斯市A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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