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09,是否怠于行使债权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6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确定且到期;B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关于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确定且到期。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因案涉工程具体负责施工人李某冬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冬不出面核算,案涉工程款的数额难以确定,故二审法院认定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不确定且未到期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B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债权一般指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但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没有进行决算,债权数额及给付期限均未确定,刘某霖主张B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某霖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刘某霖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霖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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