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14,涉台商事纠纷案件准据法的确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11月
案号:(2022)京04民初648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林某1、杨某均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于涉台商事纠纷案件。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适用,本案当事人虽对此未作约定,但原告林某1表示同意适用大陆法律,且本案借据签署、款项出借等法律事实发生地位于大陆地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大陆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林某2与杨某的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林某2催款以及林某1受让债权、向杨某催告合理期限还款等履行合同的法律事实及争议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杨某自林某2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各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杨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林某2将该债权转让给林某1,并且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应认定债权转让已对杨某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林某1有权向杨某主张其从林某2处受让的案涉债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某尚欠本金280万元,故对林某1主张杨某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还款利息一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杨某向林某2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林某1受让债权后向杨某发送律师函催告其返还借款,因律师函载明杨某在收到律师函(2022年6月12日)后的15日内还清全部借款,故杨某应于2022年6月27日前向林某1返还借款本金,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虽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但根据上述规定,林某1可主张杨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22年6月28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故林某1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1借款本金2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3.94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某1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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