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9,发回重审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2月
案号:(2021)京01民再101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再审期间,戈某辉向本院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连带责任保证书(自然人担保)》形成之时,其与陈某已离婚,不具有陈某配偶的身份。各被申请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且《连带责任保证书(自然人担保)》上配偶签名按手印处的签名为“戈韩辉”,而非戈某辉。故原判就戈某辉是否同意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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