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10,转办便民行为不是可诉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年4月
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333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因其实习事项与北京A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先后三次致电12345平台进行举报等,因对北京市司法局在12345平台的回复行为不服,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因对司法部作出的60号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本案之诉。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司法部所作6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等,律师协会依法被授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及考核。因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实习活动的指导安排等有意见,可向律师协会反映诉求,要求律师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对律师协会的处理、答复不服,可以以律师协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中,杨某因其实习事项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致电12345平台投诉,具有直接处理该事项职责的是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不具有直接处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司法局将杨某的诉求及时转交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理,并将该协会的处理结果,通过12345平台反馈给杨某,北京市司法局的转办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北京市司法局对其直接职责之外事项的转办便民处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杨某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司法部驳回其复议申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以否定一、二审生效裁判。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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