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13,12345答复的可诉性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11月
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晚22时许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式投诉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市民热线受理后于9月7日上传了办理结果,并于9月8日通过市民热线对董某某进行了回访测评,满意度处显示“短信未评价”。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江岸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虽然理由不准确,但结果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董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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