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907,解除劳动合同与通知工会

 

裁判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5月
案号:(2021)苏0585民初1664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召开员工代表会议并制定了《员工手册》,原告也签收了《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可以将《员工手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2020年11月1日当天,原告病假未上班,对班长赵某就其工作台上的杂物清理与其进行沟通一事表示不满,原告没有通过与赵某进行沟通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在工作微信群中进行发泄,在双方并无争吵的情形下,对赵某使用如“是不是死了”、“睁开你的狗眼看清楚”、“操你妈逼”等言语,用词低俗,且持续时间较长,微信群人数较多,该行为构成对赵某人格的贬低,具有侮辱性。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该行为符合《员工手册》第12.8.2条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在仲裁时向太仓市高新区工会告知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已补正了相关的解除程序。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袁某秋劳动合同合法。
二、被告A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袁某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8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某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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