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12,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3月
案号:(2019)京01民终250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方某芳已经于2012年11月18日满60周岁。方某芳以其系一级教授,应当70岁退休为由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方某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故对方某芳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方某芳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方某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来看,方某芳认为其于2004年9月被聘为一级教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规定、惯例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一级教授的退休年龄为70岁,中国政法大学请求方某芳组建公司法研究所时亦重申方某芳可以在70岁以后退休。方某芳亦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政法大学的人事制度都没有要求教授、博导一律在65岁退休,中国政法大学剥夺方某芳申请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法定权利亦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方某芳要求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撤销(2017)xxx号中国政法大学退休人员通知单。因此,综合以上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实质系因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就退休年龄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方某芳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5年年终奖差额、2016年年终奖、硕士生指导津贴及因拖欠工资而应支付100%的赔偿金等诉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方某芳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由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对于“人事争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故方某芳上诉称该司法解释中用列举的方法并未穷尽“人事争议”的一切外延,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方某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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