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10,未在本地办理医保承担医保报销差额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8月
案号:(2023)京02民终1111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张某某主张的工资差额请求,根据查明,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再次开始在北京某保安公司做保安工作,9月9日突发脑梗被送医院治疗,至2022年2月25日一直在住院治疗及康复,此期间应视为张某某在医疗期,北京某保安公司应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向张某某支付病假工资,标准是每月最低工资2320元的80%,共计10538.76元。因仲裁裁决结果高于此数额,北京某保安公司接受了仲裁裁决结果,故病假工资数额以仲裁裁决结果为准。北京某保安公司称张某某患病后双方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应再向张某某发放工资的意见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某主张的补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北京市规定的基数缴纳问题。经法院释明,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张某某应依法向劳动行政部分主张,但张某某坚持己见。因上述理由,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张某某要求北京某保安公司支付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5日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未能享受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导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差额121208.78元问题。张某某虽在原籍交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后,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北京某保安公司应依法为张某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北京某保安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承担的数额,法院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以每月3500元为缴纳基数进行核算,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差额部分由北京某保安公司承担支付给张某某。
关于张某某要求北京某保安公司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9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问题。首先,原、北京某保安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有一年期劳动合同,此间因张某某未请假回原籍,北京某保安公司对张某某进行辞退,因北京某保安公司的处理不符合程序规定,法院对该辞退不予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张某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并住院治疗康复,此期间为医疗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应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故2022年4月15日起,双方虽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张某某称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倍工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张某某因病自2022年2月26日开始在家修养,未上班工作,张某某应当向北京某保安公司递交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因张某某未上班工作,又未递交病休证明,张某某要求北京某保安公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某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某某二○二一年九月十日至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期间病假工资11026.10元;二、北京某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某某二○二一年九月九日至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医疗费未报销差额38100.39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工资差额。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再次开始在北京某保安公司做保安工作,9月9日突发脑梗被送医院治疗,至2022年2月25日一直在住院治疗及康复,一审法院将此期间视为张某某在医疗期,核算北京某保安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张某某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病假工资10538.76,因北京某保安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故确认病假工资金额为11026.10元,并无不当。北京某保安公司上诉主张张某某于2021年11月14日出院,后于2022年1月21日再次入院,期间并未恢复工作,也未请假,张某某实际行动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北京某保安公司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未报销差额。张某某虽在原籍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后,北京某保安公司依法应当为张某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故关于北京某保安公司无需为张某某缴纳社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未能享受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导致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差额121208.78元,一审法院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以每月3500元为缴纳基数进行核算,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确定差额部分由北京某保安公司承担,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北京某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保安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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