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15,行政决定作出权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3月
案号:(2021)京02行终233号

【相关行政行为】
2020年3月5日,市医保中心对A医院作出《行政决定书》,内容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2016年你院作为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协议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协议条款约定等情况的,甲方将解除协议,追回(拒付)违规费用。因你单位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我中心于2017年3月13日下达《关于对北京某某京城皮肤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京医保发[2017]8号),解除你院医保服务协议。根据《关于对朝阳医院等277家总额预付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年终清算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27号)、《关于对北京丰台A医院相关费用进行清结拨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13号),你单位应归还2016年医保基金清算款4646680元及2017年医保基金清结款1409922元。经多次催促,你单位仍未返还。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共计6056602元返还至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支出帐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四)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据此,市医保中心具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法定职责,对负有退还医保基金义务而不及时退还的医疗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其履行退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本案中,市医保中心依据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向A医院预付医保基金并进行了费用清算。依据清算结果,A医院应分别退回医保基金4646680元和1409922元,合计6056602元。该清算款是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管理模式下多预付的医保基金,不属于A医院所有,应当及时予以退还。A医院未履行退还义务,市医保中心于2020年3月5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其退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A医院要求撤销《行政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丰台A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的相关规定,市医保中心具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法定职责,对负有退还医保基金义务而不及时退还的医疗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其履行退还义务。本案中,市医保中心依据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清算后认定A医院应退回医保基金合计6056602元。A医院未履行退还义务,市医保中心于2020年3月5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其退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A医院所提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北京丰台A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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