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13,商业责任保险与工伤待遇赔偿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12月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郭某伟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A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郭某伟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义务,未予支持郭某伟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存在管辖错误、二审合议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关于A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向郭某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A公司应当参加而未为郭某伟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郭某伟支付相应赔偿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同时,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责任名称为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A公司,该保险属于以其对船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而非以船员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该认定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
郭某伟再审申请主张A公司投保的案涉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郭某伟。但根据A公司一审时提交的《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保险单》及相关附件记载,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为A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新A38-郭某伟”工伤赔偿事故的代付说明》亦载明,保险公司将36万元支付给伤者郭某伟系根据被保险人授权的代付行为。以上事实均可说明,郭某伟并非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A公司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对象,这也与雇主责任险的特征相一致。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二审法院对郭某伟关于保险公司向其付款属于其基于A公司为其投保的商业保险,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意见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同时认定,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赔付问题,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郭某伟支付4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并使用保险公司向A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与郭某伟约定的支付义务。在郭某伟认可已经收到上述40万元款项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已经承担了向郭某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郭某伟关于A公司投保的险种系人身保险,以船员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其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A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管辖错误、二审合议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关于管辖权问题。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审理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管辖权错误的情形。
关于二审合议庭组成情况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二审卷宗显示,本案二审期间未开庭审理,但于2022年10月12日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2022年10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询问程序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不存在郭某伟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郭某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伟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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