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28,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5月
案号:(2018)京民申2654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费用由谁负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对杨某祥因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一、二审判决由用人单位A北京分公司负担是否合理,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是有关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且《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并非“替代”风险。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的场合,《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民法和劳动法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不可避免的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救济模式,包括取代救济模式、双重救济模式、补充救济模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第三款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雇主责任,但该条款并未对雇员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损失排除由雇主承担。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款也没有排除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费用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三,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的情形。
第四,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与规范精神。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若以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排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劳动者自行负担,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会对受害人或者家属有所不公。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又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保证受害人得到完全赔偿。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综合考量,确认由A北京分公司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护理费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A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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